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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挖《鹿鸣府业委会成立之路:当前困境与自治破局方案》:三大核心漏洞

继上次戳破 “联名推荐” 的虚假面纱后,不少业主私信询问在联名推荐过程中其提供的《鹿鸣府业委会成立之路:当前困境与自治破局方案》(以下简称 “自治破局方案”)的可行性。作为长期关注小区自治的业主,我对照昆山市住建局发布的《昆山市业主大会(业主委员会)规范化建议指导手册》2025版(以下简称 “指导手册”)逐条核查,发现这份所谓的 “自治破局方案”,实则是对法定规则的系统性篡改 —— 从自治架构到成立流程,再到资金监管,每一项核心条款都存在明显违法违规之处,本质是试图绕过法定监管,为少数人掌控小区资源铺路。
今天,我们就以“指导手册”为标尺,逐一拆解其中的致命漏洞,让大家看清这份方案的真实目的。
一、私自增设 “业代会”:凭空造 “法定主体”,架空业主大会与监委会
根据“指导手册”中“定义说明” 章节明确规定,业主自治的法定主体仅有三类:业主大会(决策机构,负责重大事项表决)、业主委员会(执行机构,落实大会决议)、业主监事会 / 监事(监督机构,监督业委会履职与资金使用)。这三者的职责、权限由法律和指导文件明确界定,缺一不可,也不允许私自增设或替换。
但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公然突破这一底线,凭空创设 “业代会”,将其定义为 “顾问团形式,参与业委会管理、参政议政、审核物业工作”。看似是 “增加业主参与度”,实则是对法定机制的全面架空:
(一)抢业主大会的 “决策权”:重大事项跳过全体业主表决
《民法典》第 278 条早已明确,“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”“公共收益的使用” 等小区重大事项,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,这是业主共同决定的法定权利,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替代。
但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规定 “业代会审核物业工作”—— 这意味着,未来小区换不换物业、物业干得好不好,本应全体业主投票决定的事,可能变成 “业代会” 几个人说了算。更荒唐的是,文件中未提及 “业代会决策需经业主大会追认”,直接跳过了法定的业主表决环节,本质是用非法定组织替代业主大会的决策职能,剥夺了多数业主的话语权。
(二)扰乱监委会的 “监督权”:打破 “监督与执行分离” 的法定架构
“指导手册”清晰划定了监委会的职责边界:仅负责监督业委会的资金使用和工作履职,不参与具体管理,目的是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,避免 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”。
可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设计了一套混乱的权责体系:一方面要求 “业代会接受监委会监督”,另一方面又赋予 “业代会审核物业工作” 的管理权限 —— 相当于让被监督者参与核心管理,监委会的监督很可能变成 “走过场”。更关键的是,文件对 “业代会成员的资格” 毫无约束:既不要求 “履行业主义务(如无欠缴物业费、无违法搭建)”,也未规定 “需经筹备组审核”,甚至允许 “业主的直系家属报名”。
这意味着什么?可能出现不是本小区业主的 “直系家属”,堂而皇之地进入 “业代会”,参与管理和审核物业 —— 这样的 “业代会”,如何保证公平性?又如何让监委会有效监督?分明是为违规人员 “开绿灯”,为后续操控小区事务埋下隐患。
二、用 “代表组” 替代 “筹备组”:绕过镇街监管,程序合规成空谈
成立业委会的流程,“指导手册”早已给出 “标准答案”: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必须由镇街组织发起,成员需包含镇街工作人员、社区党组织代表、居委会代表、建设单位代表,且业主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60%,组长由镇街指定。筹备组的核心职责是 “确认业主身份、确定投票权数、审查候选人资格”—— 这是确保后续投票合法有效的关键监管环节,也是防止少数人操控的重要保障。
但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直接篡改了这一法定流程,用 “业主联名授权推选 4-5 名代表组” 替代了镇街组织的筹备组,看似 “业主自治”,实则是刻意绕开最关键的政府监管环节,具体漏洞有二:
(一)组建主体违规:镇街组织缺位,流程失去 “合法性基础”
代表组无镇街、社区参与,无人核实业主身份、排查利益冲突,且未做身份确认、投票权核算就直接进入投票环节,按法定规则,此类投票本质无效,选出的 “业委会” 无法律效力。
(二)时限规则作废:流程可无限拖延,监管彻底失控
“指导手册”要求筹备组 90 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,超期重组。方案 “十一步流程” 未设时限,代表组可无限拖延,长期掌控自治主导权,监管彻底失控。 这哪里是 “自治破局”,分明是 “监管失控” 的开端。
三、篡改资金审批规则:近千万物业费与公共收益,恐成 “私人提款机”
小区每年的物业费(按鹿鸣府规模估算,约近 1000 万元)和公共收益(如广告位、停车费收入),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,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规则。“指导手册”对此有明确要求:公共收益和物业费支出,需经业委会执行、监委会监督,重大支出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;同时,业委会需每半年公示收支情况,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,确保资金透明。
但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在资金监管上动了 “歪心思”,试图绕过法定监督,为少数人掌控资金打开方便之门:
(一)“六人联签” 掺沙子:非法定主体入局,监委会监督被稀释
“指导手册”规定,资金审批的参与主体只能是法定的 “业委会(执行)” 和 “监委会(监督)”,目的是确保 “执行” 与 “监督” 相互制衡,防止单方面操控。
可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私自修改为 “六人联签” 制度,将非法定的 “业代会正副组长” 纳入审批流程(即业委会正副、监委会正副、业代会正副各一人)。这一修改看似 “增加监督人数”,实则是稀释监委会的监督权限—— 监委会本应独立行使监督权,现在却要与非法定的 “业代会” 共同签字,一旦 “业代会” 与业委会串通,监委会的反对意见就会被轻易否决。更危险的是,“业代会” 成员资格本就无合规审查,可能存在与业委会利益相关的人员,这意味着近千万物业费和公共收益,可能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被违规支配。
(二)跳过 “第三方审计”:财务透明成空话,资金挪用无约束
“指导手册”要求 “业委会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收支进行审计”,这是防止资金挪用、侵占的关键防线 —— 第三方审计机构独立于业委会和监委会,能客观核查每一笔支出的合法性,确保业主的共同财产不被滥用。
但“自治破局方案”却只字不提 “第三方审计”,仅模糊表示 “每月公布财务数据”。什么是 “财务数据”?是只报总收入总支出,还是包含每一笔支出的明细和**凭证?文件未作任何说明。没有第三方审计的 “公示”,很可能变成 “自说自话”—— 业委会可以随意编造数据,业主即便看到 “公示”,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。这种情况下,近千万的共同财产,恐将失去最关键的外部监督,沦为少数人随意支配的 “私人提款机”。
四、核心结论:这份方案,从根上就不合法
对照“指导手册”,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:“自治破局方案”,不是在推进小区自治,而是在系统性地篡改法定规则—— 通过增设非法定的 “业代会”,架空业主大会的决策权和监委会的监督权;通过用 “代表组” 替代 “筹备组”,绕过政府的关键监管;通过修改资金审批和审计规则,为掌控近千万共同财产铺路。
这些操作的本质,是少数人试图以 “成立业委会” 为名,建立一套不受法律约束、不受业主监督的 “私人管理体系”。
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家园,近千万共同财产更是大家的血汗钱。我们支持合法合规地成立业委会,但绝不允许有人打着 “自治” 的旗号,行 “操控小区、谋取私利” 之实。希望大家擦亮眼睛,对照“指导手册”仔细核查这份方案的每一个条款,积极向社区、镇街反映问题,共同抵制违法违规的 “自治方案”,让小区自治回归合法、透明、公正的轨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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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集思广益 LV6 路人
    1楼
    业委会就该轮流制,最不公平的东西就是被代表。凭啥你们要代表别人呢??
    10-31 12:09
    回复
  • 舞者 LV14 尚书 立法信息员
    2楼
    的确,
    只有业代,
    从来就没有业代会这个组织的说法,
    而且业代也只有热心协助各项程序推进,
    并无深度参与的权利,
    无他。
    这是其一。
    其二:
    “业代会”
    接收监委会的监督,
    也是个本末倒置之举:
    监委会是个法定主体,
    来监督一个没有法定主体资格的“组织”在干活,
    我宁愿相信这个起草者,
    并没多向旁人或者专业人士虚心求教,
    以至于闹此乌龙。
    但是又有几个初始推动业委会成立的人,
    都懂这些呢?
    至于说审计,
    那还早勒,
    业委会都还没有成立,
    八字还没一撇,
    任重道远啊!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  在回到图中:
    1点: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,
    是不可能自动续签的,
    只能说是无期限自动延续服务,
    等待业主大会随时取得续聘还是解聘的决议生效。
    2点:物业费流入物业手里天经地义,
    物业只要提供了该有的服务,
    收取该得的物业费并无不妥,
    关键是物业费里的代收代缴这部分是年底决算的,
    多还少补,
    这个是个问题,
    还有就是公共收益,
    这个也是个最大的问题。
    3点:车位管理费属于公共收益,
    这个费用必须使用在小区公共维护上,
    逻辑上,
    取消了对于没车的业主,
    显失公平(没有享受到停车福利,也没有享受到公共收益带来的福利)。

    10-31 1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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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昆东大叔 LV5 驿丞
    3楼
    造谣污蔑 断章取义。你继续编
    10-31 13:03
    1 回复
  • 昆东大叔 LV5 驿丞
    4楼
    方案 在业主个大群公布后 业主们自愿联名授权四个业主未代表。
    10-31 13:13
    1 回复
  • wushu LV1 路人
    5楼
    10-31 13:56
    回复
  • wushu LV1 路人
    6楼
    楼主所讲有理有据,
    再瞧论坛里那几个上蹿下跳的人,水平实在太低,素质极其差劲,一副急不可耐的模样,除了骂人和说假话其他都不行。这不禁让人想起一句话:司马昭之心,路人皆知。
    我本吃瓜群众,仅因有疑问说了一句,就被那几个马甲谩骂和攻击,因此被逼成为揭露者。
    10-31 14:04
    2 回复
  • 冰昔 LV1 路人
    7楼
    不喜欢自治,喜欢他治。
    10-31 14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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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冰昔 LV1 路人
    8楼
    业委会肯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。重大事项,比如动用维修基金,肯定还要业主大会通过的。
    10-31 14:18
    回复
  • 冰昔 LV1 路人
    9楼
    绝不允许有人打着 “自治” 的旗号,行 “操控小区、谋取私利” 之实。
    呵呵。。。
    10-31 14:20
    回复
  • wushu LV1 路人
    10楼
    那几个马甲水平更差且认知更低的表现是:这种事情,本应线下处理,却跑到线上胡说一通。真不知是怎么想的?结果是,几个人的话前后矛盾,漏洞百出,有时甚至自己打自己脸,让人将其底细看得一清二楚。
    10-31 14:27
    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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